(2017)豫0526执8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肖丽敏申请执行刘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丽敏,刘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859-1号申请执行人肖丽敏,女,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聚成,男,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刘聚成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证,发现被执行人刘聚成有车辆,已对其车辆进行查封,因申请人肖丽敏未能提供被查封车辆的下落,该车辆未能实施扣押,申请执行人肖丽敏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5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时效限制的期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峰审判员 聂世辉审判员 景素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苗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