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900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梁昌和与被执行人马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昌和,马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梁昌和,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龙江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琼兰,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敏,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五指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昌和与被执行人马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昌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敏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梁昌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史 朝 晖 审 判 员 王 望 来 审 判 员 郭 和 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杨 亮 书 记 员 陈 姗 姗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