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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XX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XX平,苏清秀,陈建,邬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24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东风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057216687。负责人:刘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XX平,男,1959年2月26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苏清秀,女,1959年6月10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陈建,男,1981年4月29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邬亚平,女,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与被执行人XX平、苏清秀、陈建、邬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02民督5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XX平、苏清秀、陈建、邬亚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平、苏清秀、陈建、邬亚平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XX平、苏清秀、陈建、邬亚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043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