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与李凤锁、王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李凤锁,王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289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9185825508。营业场所: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民航路36号。负责人:官树宝。被告:李凤锁,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告:王培,女,其他信息不详。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版纳分行”)与被告李凤锁、王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进行审理。原告建行版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2188.85元、利息人民币25688.43元、滞纳金6998.66元(利息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17年7月19日)共计174875.94元,2017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及滞纳金要求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继续支付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并领用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提供相应财产后原告审核通过发放了信用卡,第一被告在拿到信用卡初期信用良好,在刷卡消费后均按时足额还款。自2016年9月11日起,被告未归还欠款,截止2017年7月19日,被告累计拖欠本金人民币142188.85元、利息人民币25688.43元、滞纳金6998.66元。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李凤锁超过规定期限未偿还原告建行版纳分行透支款本金及滞纳金,可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而恶意透支,其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原告的民事诉讼,本院现在不宜受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98元,全额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雁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宇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