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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文奎与潘兰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奎,潘兰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1417号原告:何文奎,男,193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潘兰珍,女,194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奎与被告潘兰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原告何文奎负担。审 判 长  张 燕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