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穆明元与周先群、甄海兵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明元,周先群,甄海兵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2112号原告:穆明元,男,194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周先群,男,195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甄海兵,男,40岁,汉族,住老河口市。原告穆明元与被告周先群、甄海兵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明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定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