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辖终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解正宏、杨自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正宏,杨自云,刘宝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正宏,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自云,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宝垒,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上诉人解正宏、杨自云因与被上诉人刘宝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民初4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解正宏、杨自云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约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不违反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借款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为“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原审提交的《借款合同》明确载明“签订地点:合肥市瑶海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为有效约定,应据此确定本案管辖。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协议管辖约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双方未约定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孙礼会审判员 张玉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云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