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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陈泽洪、谢德纯与湘潭市中山房产管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洪,谢德纯,湘潭市中山房产管理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2874号原告:陈泽洪,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原告:谢德纯,女,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洪(系原告谢德纯丈夫的弟弟),住湘潭市岳塘区。被告:湘潭市中山房产管理所,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志远,该所所长。原告陈泽洪、谢德纯与被告湘潭市中山房产管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陈泽洪、谢德纯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泽洪、谢德纯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市中山房产管理所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洪、谢德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泽洪、谢德纯负担。审 判 员  苏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