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5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茂辉与孙树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辉,孙树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5165号原告:王茂辉,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孙树桥,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王茂辉与被告孙树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曲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