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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湘1224执恢50号舒桂珍与王友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向元兴与被执行人谢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元兴,谢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向元兴,男,1975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谢黄,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元兴与被执行人谢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溆民二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谢黄偿还申请执行人向元兴借款5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军华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爱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