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韩善辉与唐树江、李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善辉,唐树江,李洪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388号原告:韩善辉,男,住安达市。被告:唐树江,男,住安达市。被告:李洪武,男,住安达市。原告韩善辉与被告唐树江、李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韩善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唐树江、李洪武去外地,现找不到被告唐树江、李洪武,原告韩善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善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145.00元,由韩善辉负担。审判员 张国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