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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韩善辉与唐树江、李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善辉,唐树江,李洪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388号原告:韩善辉,男,住安达市。被告:唐树江,男,住安达市。被告:李洪武,男,住安达市。原告韩善辉与被告唐树江、李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韩善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唐树江、李洪武去外地,现找不到被告唐树江、李洪武,原告韩善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善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145.00元,由韩善辉负担。审判员  张国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