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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朝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朝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16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朝万,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2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朝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赵朝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1日零时许,被告人赵朝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49222)搭载王天祥,沿中山市大涌镇翠华路,由华星路往兴华路方向行驶,途经大涌镇翠华路抗咸水库侧时,遇被害人宋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40306)搭载伍某同向而行,双方车辆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赵朝万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赵朝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朝万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75.1mg/100ml。肇事后,被告人赵朝万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接警赶至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赵朝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赵朝万已赔偿宋某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朝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朝万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赵朝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朝万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赵朝万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朝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阮妙柱卜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