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新如与被申请执行人马景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如,马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271执1871号 申请执行人:朱新如,男,1970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现住三亚市荔枝沟。 被执行人:马景元,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现住海南省定安县。 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朱新如的申请,于2017年7月4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琼0271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恢复执行。根据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5万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047.38元。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申请执行人朱新如同意被执行人马景元于2017年8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66047.38元。 本院认为,即然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在按协议自动履行当中,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琼0271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相法 审判员 谢亚琼 审判员 吴坤泰 aoakqw7zw4gaityca6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唐东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