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健与王彩云、陈贵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王彩云,陈贵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9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健男,男,195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可旭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彩云,女,1968年5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陈贵恩,男,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健男与被执行人王彩云、陈贵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29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十月��日书 记 员 陈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