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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健与王彩云、陈贵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王彩云,陈贵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9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健男,男,195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可旭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彩云,女,1968年5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陈贵恩,男,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健男与被执行人王彩云、陈贵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29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十月��日书 记 员  陈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