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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6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6529号原告:周某,男,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蔡某,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周某与被告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