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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吴广增与王富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广增,王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吴广增。被执行人王富军。关于吴广增申请执行王富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4万元及利息,诉讼费75元,执行费110元,合计14185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14185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