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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行审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禹州市宝枝粉条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禹州市宝枝粉条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1行审331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朱新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海江,该局食品稽查队队长。被执行人禹州市宝枝粉条厂。法定代表人岳保枝,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2月27日对禹州市宝枝粉条厂作出的(禹)食药监食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项、第2项的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作出的(禹)食药监食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禹)食药监食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禹州市宝枝粉条厂作出的第1项“没收销售的500公斤红薯粉条的违法所得2200元”和第2项“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处罚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禹)食药监食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耀辉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梁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