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行审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禹州市宝枝粉条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禹州市宝枝粉条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1行审331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朱新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海江,该局食品稽查队队长。被执行人禹州市宝枝粉条厂。法定代表人岳保枝,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2月27日对禹州市宝枝粉条厂作出的(禹)食药监食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项、第2项的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作出的(禹)食药监食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禹)食药监食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禹州市宝枝粉条厂作出的第1项“没收销售的500公斤红薯粉条的违法所得2200元”和第2项“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处罚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禹)食药监食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耀辉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梁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