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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进生、李德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进生,李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057661H。法定代表人:金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虹,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萍,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进生,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李德贵,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进生、李德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进生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67368.06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德贵名下位于乐山市井研县三江镇三江街285号2栋1单元6层1号、2栋2单元2层2号、285号1层三套房屋及286号、286号1栋2单元2层1号二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井房权证监证字第00595**号、0059597号、0059620号、0059598号、00595**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方式取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用6737元。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周进生、李德贵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除本院于2017年8月1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德贵名下位于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三江镇三江街285号2栋1单元6层1号(房产证号:井房权证监证字第00595**号)、在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三江镇三江街285号2栋2单��2层2号(房产证号:井房权证监证字第00595**号)、在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三江镇三江街286(房产证号:井房权证监证字第00595**号)、在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三江镇三江街286号1栋2单元2层1号(房产证号:井房权证监证字第00595**号)的房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双方当事人正在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资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周进生、李德贵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惩戒。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毛 利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文媛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