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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红萍、上合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尹树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合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尹树元,周红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1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合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号B座216室。法定代表人:周红萍,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树元,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审被告:周红萍,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上诉人上合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树元、原审被告周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合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合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合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上合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新审 判 员 尚晓茜审 判 员 龚勇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汤和云书 记 员 耿梦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