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3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马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林,马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1745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林,男。被告:马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马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