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民初5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左维禄与张万江、天津精武学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维禄,张万江,天津精武学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5968号原告:左维禄,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张万江,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信访办干部,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天津精武学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韩增岭,经理。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郭村。负责人:刘树根,主任。原告左维禄诉被告张万江、天津精武学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郭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文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曹文凭人民陪审员 牛小珍人民陪审员 刘正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善凯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