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财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红彩与戚晓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红彩,戚晓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财保327号申请人:王红彩,女,196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人:戚晓凤,女,1989年1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王红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戚晓凤所有的苏C×××××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红彩要求对戚晓凤所有的苏C×××××号轻型普通货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戚晓凤所有的、现停放在邵念宏博汽修厂院内的苏C×××××号轻型普通货车;二、查封期限为��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变卖、转让、抵押、毁损等权利处分;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的财产由邵念宏博汽修厂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宋红梅书 记 员 邱靖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