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付佳与赵楠斯、耿强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佳,赵楠斯,耿强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4141号原告:付佳,女,满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赵楠斯,男,汉族,1989年8月1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耿强强,女,汉族,1993年4月1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付佳诉被告赵楠斯、耿强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