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田仁照与被告黄昌勇、杨胜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仁照,黄昌勇,杨胜彬,张如超,张如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4民初647号原告:田仁照。被告:黄昌勇。被告:杨胜彬。被告:张如超。被告:张如斌。原告田仁照诉被告黄昌勇、杨胜彬、张如超、张如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田仁照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仁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仁照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田仁照负担。审 判 长 唐利军审 判 员 朱建兰人民陪审员 聂明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凤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