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爱庆与胡军、章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庆,胡军,章彩萍,罗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643号原告:朱爱庆,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吴春燕,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军,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章彩萍,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罗明清,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爱庆诉被告胡军、章彩萍、罗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爱庆撤诉���理。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七年十月九无书记员 贺一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