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褚艳东与张晓琴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艳东,张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褚艳东,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平市子干乡西荣华村。被执行人:张晓琴,女,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平市子干乡西荣华村。本院在执行褚艳东与张晓琴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晓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