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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褚艳东与张晓琴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艳东,张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褚艳东,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平市子干乡西荣华村。被执行人:张晓琴,女,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平市子干乡西荣华村。本院在执行褚艳东与张晓琴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晓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