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XX刚、杨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刚,杨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2899号申请执行人:XX刚,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杨慧云,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刚和被执行人杨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慧云去向不明,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慧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XX刚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慧云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杨慧云尚欠申请执行人XX刚案款本金7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70元,执行费95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