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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北京天天有余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天有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龙利办公设备经营部,谢启程,黄诚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80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天有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13层1306。法定代表人张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龙利办公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康乐路11号106铺。经营者谢启程。被执行人谢启程,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执行人黄诚正,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北京天天有余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龙利办公设备经营部、谢启程、黄诚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5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38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渠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