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1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伟峰与宋建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峰,宋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12执23号申请执行人杨伟峰,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宋建兴,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杨伟峰申请执行宋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湘0423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伟峰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衡阳市南岳华威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需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后,才能确定参与分配,故本案在法定执限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山县人民法院的(2017)湘0423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立即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永久执行员 刘秋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 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