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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21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辽阳县寒岭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杨立富、杨立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县寒岭镇人民政府,杨立富,杨立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2328号原告:辽阳县寒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阳县寒岭镇本街。法定代表人:王飞,辽阳县寒岭镇人民政府镇长。被告:杨立富,男,195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杨立瑜,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原告辽阳县寒岭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杨立富、杨立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辽阳县寒岭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阳县寒岭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辽阳县寒岭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员 唐守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