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21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辽阳县寒岭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杨立富、杨立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县寒岭镇人民政府,杨立富,杨立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2328号原告:辽阳县寒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阳县寒岭镇本街。法定代表人:王飞,辽阳县寒岭镇人民政府镇长。被告:杨立富,男,195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杨立瑜,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原告辽阳县寒岭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杨立富、杨立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辽阳县寒岭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阳县寒岭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辽阳县寒岭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员 唐守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