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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辖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东政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刘明洁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政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刘明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政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768号5楼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5530581P。法定代表人:范文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洁,男,1952年09月29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广东政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明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民初2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东政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未约定处理劳动纠纷的管辖,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广州市海珠区,劳务合同的履行地也为广州市海珠区,本案一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如一审法院所述,当事人双方于2015年9月24日签订《关于选定起诉法院的补充协议》,在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乙方(刘明洁)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起诉法院,该约定不违反相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周治国审判员 彭 岚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江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