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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2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成爱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成爱华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2515号之一原告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住址地为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伍佳,系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聂海燕,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起诉、上诉、撤销,代为调解、和解等)。被告成爱华,女,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成爱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爱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成爱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文姝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梓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