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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冲赛康商场杨红祥五金区摊位与周哈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冲赛康商场杨红祥五金区摊位,周哈三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800号原告:冲赛康商场杨红祥五金区摊位,经营场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东路冲赛康商场内。经营者:杨红祥,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拉萨市冲赛康吉日一巷,身份证号码×××。被告:周哈三,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冲赛康商场杨红祥五金区摊位与被告周哈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冲赛康商场杨红祥五金区摊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冲赛康商场杨红祥五金区摊位负担。审判长 仁丹旺姆审判员 旦增拉珍审判员 索朗曲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