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民终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荣明与陈荣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荣明,陈荣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民终23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明,男,1946年10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镇江市京口区政法委退休干部,户籍地镇江市,现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兰萍,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束才艺,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荣兵,男,1962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镇江市,现住镇江市新区平昌新城新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春,镇江新区丁岗法律服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忠,镇江新区丁岗法律服务所。上诉人陈荣明因与被上诉人陈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民初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荣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原审法院仅以证人赵某及王银哎的陈述而否定借条的效力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在借条中已经签字确认,足以证明借贷之事实,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被上诉人陈荣兵答辩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荣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陈荣兵立即归还借款7000元;本案诉讼费由陈荣兵承担。事实和理由:诉讼双方系兄弟关系。2000年,陈荣兵建房时向陈荣明借款5000元;2004年左右,陈荣明送陈荣兵女儿去徐州上学经请求为陈荣兵女儿垫付2000元学费、生活费、住宿费。上述两笔借款,当时陈荣兵均未给陈荣明出具借条。2017年3月5日,陈荣兵才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荣明、陈荣兵系兄弟关系。2000年,陈荣兵翻建房屋时,陈荣明给付陈荣兵5000元。2004年左右,陈荣明送陈荣兵女儿去徐州上大学时为陈荣兵女儿垫付学费等费用2000元。2017年3月5日,大路镇照临村村委会主任赵某与陈荣兵一起去陈荣明家调解家庭矛盾。期间,陈荣明取出一张已写好的借条让陈荣兵签名,陈荣兵签名。该借条中,陈荣明书写的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陈荣明现金7000元、欠拆迁平方13平米折价13000元,合计20000元整。欠款人陈荣兵”;陈荣兵在“欠款人陈荣兵”下方签名并按手印。庭审中,证人赵某证实了借条形成过程;证人陈某(系大路镇照临村沙墩对队长)证实陈荣明在陈荣兵翻建房屋时给付的5000元系赠予。审理中,诉讼双方母亲王银哎向法庭陈述陈荣明在陈荣兵翻建房屋时给付的5000元是兄弟之间的赠予行为而非借款。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鉴于双方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结合两名证人证言及双方母亲的陈述意见,以及借条的形成过程,陈荣明仅提供一张自己事先写好后交由陈荣兵签名的借条,并不能证明其给付陈荣兵5000元和垫付2000元系借款的事实,故对陈荣明要求陈荣兵归还借款700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荣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上诉人主张曾向被上诉人出借7000元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上诉人陈荣明持有一张于2017年3月份与被上诉人陈荣兵形成的借条向法院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该借条除落款处有陈荣兵签字摁印外,其他内容均由陈荣明事先拟好,非陈荣兵所写。该借条中载明“今借到陈荣明现金7000元”,但经审查,陈荣明当天未向陈荣兵给付7000元,未发生借贷事实。陈荣明主张该7000元,系2000年借款5000元给陈荣兵建房及2004年左右为陈荣兵女儿垫资上学,但陈荣兵并不认可双方曾发生借贷关系,在借条中亦未确认该事实,因双方之间为兄弟关系,双方之间的往来亦不当然是借贷关系,鉴于该借条主要内容非陈荣兵所写,且双方并未确认曾发生借贷7000元的事实,故上诉人陈荣明要求陈荣兵归还借款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荣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可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陈荣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孟 涛审 判 员  宋 涛审 判 员  姜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奚松伟书 记 员  柳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