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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5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冯素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建平、郭志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5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冯素盘,女,196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郭建平,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郭志扬,男,汉族,1986年12月6日生,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冯素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建平、郭志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31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郭建平、郭志扬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期履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建平、郭志扬七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建平、郭志扬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建平有抵押于申请人冯素盘的抵押物,现在张小点名下、坐落于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中泰世纪花城1幢3-901房产一处。被执行人郭志扬名下有位于洛阳市老城区饮马街东侧恒星综合楼一栋403公寓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十百八十九条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建平抵押于申请人冯素盘的抵押物,现在张小点名下、坐落于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中泰世纪花城1幢3-901房产一处予以拍卖。对被执行人郭志扬名下位于洛阳市老城区饮马街东侧恒星综合楼一栋403公寓一套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