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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7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佛山炜烨成塑业有限公司与李贵才、梁丹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炜烨成塑业有限公司,李贵才,梁丹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758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炜烨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万石工业区(南海松岗瑞南管业有限公司)车间二,注册号:440682000461349。法定代表人:彭富强。被执行人:李贵才,男,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被执行人:梁丹静,女,汉族,1983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本院在执行佛山炜烨成塑业有限公司与李贵才、梁丹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国 安执行员 彭 标 文执行员 余 美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黄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