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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英、梁石姑等与封开县长安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梁石姑,侯国强,侯国沛,封开县长安镇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721号原告李英(系受害人侯金炎母亲),女,193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广东省封开县。原告梁石姑(系受害人侯金炎配偶),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广东省封开县。原告侯国强(系受害人侯金炎儿子),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广东省封开县。原告侯国沛(系受害人侯金炎儿子),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广东省封开县。被告封开县长安镇卫生院,地址:广东省封开县长安镇长安街1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梁石姑、侯国强、侯国沛与被告封开县长安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英、梁石姑、侯国强、侯国沛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莫江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