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英、梁石姑等与封开县长安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梁石姑,侯国强,侯国沛,封开县长安镇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721号原告李英(系受害人侯金炎母亲),女,193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广东省封开县。原告梁石姑(系受害人侯金炎配偶),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广东省封开县。原告侯国强(系受害人侯金炎儿子),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广东省封开县。原告侯国沛(系受害人侯金炎儿子),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广东省封开县。被告封开县长安镇卫生院,地址:广东省封开县长安镇长安街1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梁石姑、侯国强、侯国沛与被告封开县长安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英、梁石姑、侯国强、侯国沛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莫江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