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陕西宝鸡银河投资(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诉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宝鸡银河投资(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银河投资(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法定代表人张小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住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陕0302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陕西宝鸡银河投资(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诉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债务33349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41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春丽银行存款3455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文代执行员 孙 帅代执行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邰二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