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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5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国英与陈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英,陈为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5257号原告陈国英,女,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周正,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为德,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陈国英与被告陈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并定于2017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福禄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陈国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晓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