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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行审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邓玉辉、黄静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的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邓玉辉,黄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81行审113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附*栋。法定代表人阳武,局长。被执行人邓玉辉,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浏阳市。被执行人黄静静,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7]X6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7]X6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邓玉辉与黄静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9月30日生育第一个子女,系女孩(另案处理)。2012年6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初婚,2014年2月6日生育第二个子女,系女孩,2015年9月6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系女孩。其生育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性质。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对邓玉辉征收社会抚养费46372元,对黄静静征收社会抚养费46372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92744元的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2017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邓玉辉、黄静静送达了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7]X6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贤良审判员  魏晓玲审判员  黄卫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