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兆祥与被告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祥,肖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975号原告:刘兆祥,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彪,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静,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佺,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祥与被告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刘兆祥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