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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蔡中光、许大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中光,许大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蔡中光,男,194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许大光,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蔡中光与被执行人许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温瑞商初字第540号判决书已于2013年9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大光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案款3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并案执行,后于2017年3月13日继续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3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许大光名下没有房产登记。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7年3月16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向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情况及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情况。本院在另案执行过程中,已拍卖被执行人许大光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街道××星村××路××号(权证号:00××41)和瑞安市锦湖街道联星村联建房4层401室(权证号:00××92)两处房产,拍卖款经分配,申请执行人蔡中光分配受偿到31941元。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但查找未果。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大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次执行到位31941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14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 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郑乐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