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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小雯与曲贵帅、王新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雯,曲贵帅,王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徐小雯,女,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曲贵帅,男,汉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王新刚,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今日家园3-6-7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小雯与被执行人曲贵帅、王新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徐小雯与被执行人王新刚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1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柏森审 判 员  方景俊审 判 员  赵学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