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海兵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101刑初77号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朱海兵,曾用名朱三,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邳州市,现住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广铁检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海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泓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海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8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朱海兵在深圳火车站一楼连廊处因“拉客”与杨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在“广东中旅旅行社”旁边的公共厕所内将被害人杨某鼻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因外伤致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事后,朱海兵与杨某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以广铁检诉量建[2017]2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缓刑。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海兵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对案发地点、被抓获地点的照片均辨认无误;有被害人杨某关于被被告人打伤经过的陈述,并对被告人的照片进行了辨认指认,对案发地点照片签认无误;有证人刘某关于其于案发时间目睹被告人走出案发地点后进入,看见被害人鼻子流血的证言,并对被告人、被害人的照片进行了辨认指认,对案发地照片进行了签认;有深圳车站派出所民警曹某、周某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9月18日抓获被告人;有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人谢某、王某具的深二医临法司鉴字[2016]临鉴第GA-10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了被鉴定人杨某因外伤致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有深圳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害人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杨某、被告人朱海兵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已谅解被告人,与被告人和解;有深圳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海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提出的量刑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海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惠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