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杨诗琴与乐平市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诗琴,乐平市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602号原告杨诗琴,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被告乐平市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市人民东路枫树苑小区。法定代表人熊传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彬、张骏,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诗琴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诗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诗琴负担。审 判 长 程文新审 判 员 查小东人民陪审员 李风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