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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龙金仙与王湘玲、田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金仙,王湘玲,田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龙金仙,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慈利县。被执行人王湘玲,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田XX,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曾住慈利县零阳镇紫霞路龚家巷,现住。申请执行人龙金仙与被执行人王湘玲、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湘玲、田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龙金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湘玲、田XX支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湘玲、田XX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王湘玲下落不明,名下无财产,被执行人田XX名下仅剩一套房屋,本院不便执行,除此以外,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湘玲、田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龙金仙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振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舒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