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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彭素勤、朱忠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素勤,朱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彭素勤,女,生于1972年10月27日,土家族,长阳县人,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忠勇,男,生于1961年2月26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松宜矿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581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发现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81执4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彭泽圣审判员  秦 刚审判员  郑兰武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 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