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苏根建、王国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根建,王国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127号申请执行人苏根建,男,汉族,生于1953年1月15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国永(又名王国勇),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6日,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根建申请执行王国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6)豫1081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国永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款项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于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