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成都德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雪松、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德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雪松,李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1032号原告成都德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康诗群,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俊海,该公司员工。被告刘雪松,男,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李华,女,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德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雪松、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德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德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德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天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