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6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建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建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6337号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和谐大街滨海花园。法定代表人:李彭玲,总经理。被告:魏建春,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建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青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裴鑫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